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809018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787号 2008-09-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80901B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