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财金[2007]60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3-20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税部门会同备案管理部门根据《税收政策通知》第六条,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后,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报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7]609号      2007-03-20

各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见附,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为配合实施好《税收政策通知》,依据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税收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收政策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各备案管理部门除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严格审核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条件外,还应重新核查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名称和经营范围。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后完成工商登记的,应当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二、鉴于以往年度各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为使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尽早商财税部门确定核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截止日期,并通知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做好税收抵扣的申报工作。为保证所核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切实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不定期检查,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完成定期年检工作。经不定期检查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年后不得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经定期年检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议同级财税部门取消其基于上一年度投资额申请获得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税部门会同备案管理部门根据《税收政策通知》第六条,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后,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报我委。

  税 屋附件:财税[2007]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03月20日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以上文件其实是源于旧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8年以后,上述优惠政策被新的文件吸收。但是这个文件对于08年以前的创投优惠业务还是具有明确的适用意义。最近因为工作的需要,接触了一家大型风险投资企业。这家企业涉及的创业投资大都发生在2006年以前,因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进行创业投资并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继续持股的创投企业可否针对该创业投资享受七折投资额抵扣所得额的税收优惠。经了解,我国不少地区对此采取开放的态度,允许其享受创投优惠,比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就在其一份调研报告中提出了这样的意见。这样操作是否代表了立法者的本意,尚无法确定。
  另外,如果某个创投企业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已经按照规定用70%的投资额抵扣了所得额后,又长期持有该投资并等到该被投资企业上市,上市后有经历了限售期的限制才将股权脱手,这样的情况下,原来已经被抵扣掉的所得是否需要追回,博主是倾向于追回的,因为这个时候投资者已经不属于创业投资者变成长期投资者或者战略投资者了,已经不在创业投资的优惠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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