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之企业重组税务争议篇

来源:公司法与税 作者:刘旭旭律师 人气: 时间:2022-06-12
摘要: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主要区别:(1)转让标的不同:股权VS实质经营性资产;(2)转让方不同:股东VS公司;(3)转让程序不同:是否需要办理工商变更。

  (一)企业重组交易性质认定争议案

  1、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主要区别:(1)转让标的不同:股权VS实质经营性资产;(2)转让方不同:股东VS公司;(3)转让程序不同:是否需要办理工商变更。

  2、51号公告列举了不征收营业税的几种情形,但并不能当然地推论出不满足列举条件的情形应当征收营业税,不能作为征收营业税的依据。

  (二)股权转让遭遇特别纳税调整案

  1、股权转让双方约定公司未分配利润归原股东所有的,合法有效,该仍归原股东所有的未分配利润不属于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应计入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2、确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合理有两个关键点必须注意:一是要有预期收益,二是预期收益和成本必须相匹配。

  3、常见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方案:

  (1)通过间接转让,将股权转让所得确认为境外所得

  案例:居民企业甲为非居民企业A的全资子公司,由于需要,A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非居民企业C,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筹划方法:设立非居民企业B,成为A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将甲设为B的全资子公司,从而让A通过B间接控股甲。然后由A将B的股权转让给C。

  (2)通过改变股权比例来满足税收协定的不征税条件

  案例: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持有中国居民企业甲30%的股权,A计划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筹划方法:A先转让超过5%的股权,然后在12个月后,再转让剩余股权。

  (3)在协定规定的转让者居住国征税

  案例:非居民企业A,持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甲40%的股权,A计划将甲股权全部转让。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筹划方法:可以考虑将A设立在一个财产收益税负较低的国家,并且该国家与中国的税收协定规定,应由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如古巴、土库曼斯坦、埃塞俄比亚等。

  (4)先分配后转让

  (三)股权转让价约定不清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案

  1、这个案例写的不好,法律关系梳理的有些乱,争议焦点问题也没说清,观点存疑。

  案例内容:

  王某将持有G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T公司,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首期3000万元,2014年5月1日前付清余款3000万元。

  王某因受让了G公司持有的W公司股权,欠付G公司3000万元,于是,王某指示T公司将尾款3000万元支付给G公司。

  王某仅就其实际取得的首期3000万元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沈阳国税局认为尾款3000万元也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纳税。

  王某认为,尾款属于T公司归还的债务,不应作为股权转让所得纳税。

  税务律师点评部分认为:(1)W转让股权所得的3000万元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范围(2)王某应就其转让G公司股权所得300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尾款3000万元不用缴。

  个人认为,尾款3000万元也是王某转让G公司所得,应该纳税的。书中可能对王某转让所得纳税和G公司转让所得纳税有所混淆。

  2、股东变更也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四)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涉嫌逃税案

  1、名义股东主观上不具有逃税故意,不构成逃税罪。

  2、实际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

  (1)代持合同无效风险:如代持是为规避外资准入、变相贿赂等;

  (2)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实际股东利益的风险;

  (3)名义股东自身出现债务不能清偿等问题,股权被执行或涉入继承纠纷、离婚纠纷;

  (4)实际股东股东资格无法恢复的风险。

  3、名义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

  (1)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2)税收风险,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认定名义股东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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