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和不断加深,国际间的交往和协助越来越普遍,频繁的跨国经济活动创造了大量的对外支付业务,其中尤以形形色色的跨境劳务居多。支付的形式有手续费,佣金,参展费,认证费,检测费等,劳务的发生地在国外,款项也直接通过银行汇往国外,以致很多企业忽视了对外支付费用的代扣代缴义务,在支付完毕之后被税务机关发现要求补税或者处于罚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在这里详细解读一下对外支付项下常常涉及的营业税政策。 一、征或不征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因此,企业对外发生业务活动,支付款项时,需要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判断该项业务活动是否属于应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如果是,在对外支付时,就要把相当于营业税的款项扣留下来。 当然还要结合一些特殊规定,上述应税范围中也存在不征税或免税规定。如《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代扣代缴 因此,在发生相应的应税行为(如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要弄清对方在境内是否设有经营机构或者在境内是否有代理人。在境内有经营机构的,由经营机构缴纳;有代理人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那么在对外支付时就要当心,这时受让方或者购买方就为扣缴义务人,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就要把应缴的税费扣下来,并在1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附加税种 四、关于滞纳金 (二) 未扣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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