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的通知 津地税法[2011]1号 2011-01-26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总局令第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以我局名义制发的下列文件一并废止: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1998]52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1999]52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1999]68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2000]21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2000]35号); 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一[2000]3号); 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所[2005]11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联系。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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