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02]9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28
摘要: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以及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其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按规定己计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2]91号         2002-09-28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接部分基层局反映,对核定征收的企业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带征个人所得税后,是否还要求其代扣缴所支付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通知》第二条 第二款已分别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目:

  一、对个人挂靠、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户,个人所得税适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其挂靠、承包、承租个人的工资薪金按规定己计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征税;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以及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其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按规定己计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

  三、对个人投资兴办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

  企业按《通知》规定缴纳所带征的个人所得税后,其支付给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还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