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源[2012]2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10
摘要: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122号)要求,我市建立了股权变更“先控税、后变更”,从源头上抓好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模式,极大地促进了我市财源建设工作。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源[2012]2号           2012-08-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7号建议的答复,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122号)要求,我市建立了股权变更“先控税、后变更”,从源头上抓好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模式,极大地促进了我市财源建设工作。

       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股权变更的原因也日趋多样化。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变更登记制度,现根据我市实际,对原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引起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所有事项全部纳入税源监控登记范围,包括企业股权转让、赠与,发生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

       二、《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由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三、《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均由税收征管软件打印,不再手工填写。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

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青    税    字    号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姓名)   联系电话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代码(证照号码)  
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金额  
变更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变更单位税务登记证代码   联系人  
受让人名称(姓名)   联系电话  
受让人税务登记证
代码(证照号码)
 
变更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主管税务部门填写
税源监控情况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专用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部门、纳税人、工商部门各一份。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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