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若干事项的通知 京财税[2013]1596号 2013-8-8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继续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政策(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跨区县审核工作协调问题 扶持资金申请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国地税税收关系跨区县的,由申请企业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县财政局组织受理。该区县财政局负责填写《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资料传递单》(附件1),将传递单连同企业申请资料传递至申请企业原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原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还原计算的营业税,补充填写《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资料传递单》,反馈给发起审核资料传递的财政部门。传递过程中,申请企业原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县财政局协助联系。 二、关于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的核验 申请企业提交资料包含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可由受理申请资料的工作人员在受理时核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性后,退还给申请企业。 三、关于计算税负变化的期间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2〕2989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税负变化时段的计算方法,对首次提出扶持资金申请的企业,应自该企业纳入试点改革的首月开始计算税负变化。 四、关于扶持资金落实情况的上报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2〕2989号)的要求,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及时上报扶持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并通过“信息采集与综合查询”系统上报相关电子信息。 五、关于税负变化表的调整 为适应试点改革政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件2)和《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件3)印发给你们,并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的通知》(京财税〔2012〕2157号)附件1、附件2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2.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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