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3-10-02
摘要:1.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

    136.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如何计算?
    答:(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137.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哪些规定?
    答: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138.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的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没有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和资格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39.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1.(一)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申报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免征增值税收入,收取的款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fa piao,正确计算相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申报?
    2.试点纳税人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免税销售额,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之前,暂先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申报。

    140.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2份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二、新开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2份及下列资料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将除《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完毕后退还纳税人)外的其他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四)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三、未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后,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2份及下列资料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将除《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完毕后退还纳税人)外的其他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四)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四、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2份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141、初次申请审批专用fa piao的流程是什么?
    初次申请审批专用fa piao的流程是
    1.提出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fa piao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应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1份即时退回申请人
    2、《fa piao专用章的印模》原件1份税务机关留存 
    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纳税人填写1份税务机关留存
    4、《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原件,纳税人填写1份税务机关留存
    5、《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副表》原件,纳税人填写1份税务机关留存
    2.受理环节。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送达。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142、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2.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上一环节征多少,下一环节扣多少,如果上一环节未征税,或免税,则下一环节不予抵扣。
    3.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4-5-6-7-8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