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扩大试点行业扣除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七条、《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通过税务网站(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公布的方式,就《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扩大试点行业扣除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4年9月21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电子邮箱:1390552111@qq.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永红路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邮政编码:230061 1.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扩大试点行业扣除标准(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扩大试点行业扣除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扩大试点行业扣除标准(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扩大试点行业扣除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目的。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密切结合安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我省国税系统农产品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文件。 3.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文件精神,我们选取农产品加工工艺相对稳定简单、原料和产成品较单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行业,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推进扩大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农业生产特点,我们选择了我省农产品种植较广泛、具有地区农业特色的6个农产品加工行业先行推进试点工作。具体行业分为:面粉加工、大米加工、中药材饮片加工、密度板加工、胶合板芯板加工、一水柠檬酸和无水柠檬酸加工行业。 4.起草过程。6月20日至8月18日,省国税局货物与劳务税处会同省财政厅税政条法处组成调研组,赴亳州、滁州、蚌埠等市,就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开展了实地调研。调研期间内共发放并收回调查表1300余份,邀请企业座谈31户,实地调查重点企业9家。经座谈讨论、数据采集、标准测算后,形成该扣除标准(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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