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违约金,一定要缴增值税吗?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14-09-13
摘要:如果双方在合同未开始时临时违约,由于合同未履约未发生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违约金等相关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收取违约金,一定要缴增值税吗?

  企业签订交易合同时一般会约定违约金条款,作为交易双方,因触及合同约定违约情形需向对方收取违约金,那么收取的违约金一定要缴增值税吗?

  增值税对违约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见,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

  不同情形违约金的不同处理

  情形一:双方收取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确认销售额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如果双方在合同未开始时临时违约,由于合同未履约未发生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违约金等相关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销售方收取履行过程中的违约金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已经履行交易的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收取违约金,理应作为价外费用,与所收取交易金额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三:采购方收取履约合同过程中的违约金

  采购方收取履约过程中违约金看作是销售方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应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在这种情形下,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其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按照规定冲减其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

  来源:优税智云   作者:王庆玲



  2014年9月的解析——

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某稽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企业账簿上有一笔记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的“违约金”收入有些可疑,企业老板解释说,这是今年销售给客户一批毛纱,对方付款逾期后按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的“违约金”。税务干部经过核查判断,认为该笔违约金应缴纳增值税,要求企业自纠补缴。企业会计人员不清楚,为何违约金收入还要缴税?

  据税务人员查看购销合同发现,该企业(甲方)与客户(乙方)合同约定,甲方将价值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毛纱销售给乙方(甲乙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方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付产品,乙方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付款,如有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来乙方违约,甲方就在收取货款时一并收取了这5万元。查阅企业会计账簿后,发现该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下同):

  销售成立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2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0

  营业外收入 50000。

  协查查证乙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毛纱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170000。

  支付汇款及违约金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17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1220000。

  税务人员认为,5万元违约金应与销售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甲方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000000×17%+50000÷(1+17%)×17%=177264.96(元),双方准确的会计分录如下:

  甲方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甲方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2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0

  营业外收入 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4.96。

  乙方销售成立时:

  借:原材料——毛纱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170000。

  乙方支付汇款及违约金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170000

  营业外支出 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64.96

  贷:银行存款 1220000。

  同时,甲方可以将违约金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可抵扣相应税额。

  在经济业务往来中,一方因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往往会付出一定代价,即支付违约金。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开始涉及违约金收入,如何判断违约金到底要不要缴增值税?最重要的依据是违约金是否符合销售额的特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则作了更详细的解释,列举了包括违约金在内的一系列价外收费。上述案例中的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特征,就应当与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当然不是这样的。违约金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分析其是否依“价”而生。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整个经济业务中购销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附于购销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通常表现形式有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如果违约金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独立存在,就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例如,A企业与B企业签订商品购销业务,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给B企业定金10万元,B企业在约定3个月时间内向A企业交付毛纱20吨,A企业转账支付B企业10万元定金。由于各种原因,A企业与B企业协商取消了购销合同,10万元则作为违约金由B企业同时没收。在上述案例中,双方虽然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但实际购销业务并未发生,收取的违约金并未依附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该项违约金并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中的违约金,不应征增值税。除此之外,企业因管理需求按照既定的内部制度对职工进行罚款的行为,不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的,也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例如,某企业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内部职工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职工进行经济罚款等,这类收入就无需缴纳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违约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着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予以细化后,笔者认为对于确认为增值税价外费用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收讫逾期付款利息的当天确认价外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违反经济合同的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赔偿金,为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同时,对确认为增值税价外费用的逾期付款利息或赔偿金,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彭国强 胡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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