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7号 2015-02-10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市局机关各处(室): 《厦门市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月26日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共十六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30日 厦门市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四条 市局和各区局对稽查案件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工作规程。 各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对稽查案件以外的其他税务案件开展审理工作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但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区两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其他领导担任,执行副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规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涉外税收、计划财务、规费、监察等部门。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执行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税务案件,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执行副主任批准,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市局稽查局拟处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各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拟处罚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四)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五)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六)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等其他需要审理的案件。 各直属(派出)机构的重大税务案件提交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各区局的重大税务案件提交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稽查局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前,拟对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稽查局应当进行复核并提出是否采纳意见。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税收业务管理系统稽查管理模块已有电子文档的,可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执行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并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议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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