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验旧方式若干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03-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使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抄报、上传发票明细电子数据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完成发票验旧。 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票自动验旧不成功的,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二、纳税人开具的作废、红字发票不在办税服务厅接受查验,由税务机关事后进行抽验,并依法对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供应发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实行全市通办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款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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