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具体处理见第一章第六节《增值税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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