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48号 2015-4-2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10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4]28号)实施以来,全省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极大地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了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为确保与国家政策衔接一致,更好地深化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国发[2015]11号文件附件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执行。黔府发[2014]28号文件附件《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按照国发[2015]11号文件附件5规定内容调整。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涉及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改革的其他内容,继续按照黔府发[2014]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管理与服务同步跟进,不断提升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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