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5]3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12
摘要:发挥我市健康服务业资源丰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城乡居民对健康服务业需求巨大的优势,推进我市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到2017年,全市健康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超过经济增速,产业规模占服务业比重明显增加,健康服务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重要增长点。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沈政发[2015]31号        2015-07-1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2日

沈阳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推进我市健康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健康服务业是围绕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供服务的重要产业,对于“扩内需、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未来3年,我市健康服务业发展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市场驱动的发展原则,大力引入社会资本,按照产业高端、特色突出、适应市场的发展定位,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着力扩大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以健康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构建起与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健康服务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发挥我市健康服务业资源丰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城乡居民对健康服务业需求巨大的优势,推进我市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到2017年,全市健康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超过经济增速,产业规模占服务业比重明显增加,健康服务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重要增长点。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医疗服务。

  1.着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充分利用现有丰富医疗资源,提升特色医疗水平,建成东北地区医疗诊治中心。加强市属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医疗设备装备的投入,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条件,提高慢性病、常见病、地方病、职业病的救治服务能力。加强区、县(市)中心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为当地居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支持医疗机构专业合作、集团化经营,满足社会对优质卫生资源的需求。(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2.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专科和特需等高端医疗机构,重点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特需医疗、护理、老年病、康复、精神卫生、临终关怀、医疗美容、中医、民族医药等资源较少或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在于洪、浑南、苏家屯和沈北新区及新城新市镇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举办医疗机构和康复中心。支持非公立医院机构做大做强,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3.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支持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引进具有国际领先的医学技术和设备,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发展专业护理服务。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合不同人群的护理服务。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病患护理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比较健全的服务模式和管理体系,建立专业护理和病患护理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培育一批服务质量高、专业技能强的护理服务机构,初步形成比较健全的服务模式和管理体系。(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1.促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50床以上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服务。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管理。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服务的能力。(市卫计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利用沈北新区、浑南区、苏家屯区、于洪区、法库县、康平县等地区优良的生态环境,引导和支持大型房地产企业、旅游集团、餐饮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本转型发展,与旅游休闲、商务休闲、养老服务相结合,建设一批风景养老、森林养老等各具特色的养生和健康养老机构、基地。调整区、县级医疗服务结构,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改造设立以老年人治疗、护理、康复、晚期病人临终关怀为一体的老年病医疗服务机构。加快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市民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3.发展社区养老服务。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向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结合智慧社区工程建设,利用网络资源及先进科技,引导和支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健康管理等项目建设。(市民政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扶持疗养康复服务。把预防、保健、康复放在更加重要位置,积极开展疗养康复服务,支持有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三)积极发展健康保险。

  1.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延伸和拓展基本医疗保障功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扩大人群覆盖面。推行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形式医疗执业保险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金融办负责)

  2.发展多样化保险服务。建立保险公司与医疗、护理机构合作机制,加强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医疗费用的控制,探索建立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探索建立多方筹资机制,推动建立老年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金融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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