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87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设立“纳税人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纳税人,重视纳税人工作,维护好、保障好纳税人合法权益,是税务部门的应有责任。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加强国税、地税合作,通过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在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方面,从1992年起,各级税务机关连续26年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推动公民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2014年税务总局以“提速”为主题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分批推出7大类28项便民措施,实现政策服务、登记办理、发票领用、多元办税、涉税审批和投诉处理“六个提速”;2015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规范”为主题,税务总局先后推出纳税服务、出口退(免)税、税收征管、国税、地税合作等规范和配套办法,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改革•合作”为主题,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统一业务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国税、地税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个尺度;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提升•创响”为主题,以纳税人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围绕办税制度改革,共推出5类20项46条便民措施。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并实施《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建立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制度,畅通纳税人维权渠道,有效改进税收各项工作。 上述工作与您在建议中提出设立“纳税人日”,进一步肯定纳税人群体对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推进税务机关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广大公民增强纳税意识的目标是一致的。 关于您提出设立“纳税人日”的建议,我局进行了研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节日、纪念日、活动日设立程序的通知》(厅字(2001)16号)文件规定,我局不具备设立“纳税人日”的权力。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高度重视纳税人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持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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