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和方案设计
来源:王冬生
作者:王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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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27
摘要: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以技术投资入股,是诸多企业和个人常见的行为,涉及复杂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问题。如个人所得税是否纳税,适用税目,何时纳税,所得计算等问题。股权激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所得税处理等问题。 主管部门为缓解纳税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不是所有企业的股权激励,都可以享受优惠。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得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全部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有不同于非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101号文件,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101号文执行后,40号文停止执行。递延时间的延长,可进一步缓解纳税人纳税的资金压力。
股权激励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综合上述文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介绍如下: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902号文第7条规定,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35号的上述规定计算,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条件,比较严格,但是上市公司的条件,有些方面相对宽松,比如,在授予对象方面,根据35号文,可以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享有权利的员工,包括控股企业员工。但有些方面要严格一些,比如购买的只能是本企业股票,而非上市公司可以包括用本公司技术投资取得的股权。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可以选择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或个人无论是选择5年递延纳税,还是彻底的递延纳税,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无论是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在处理股权激励问题时,有一些共性的问题,遵循共同的政策规定。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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