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县级市适用税率问题的函 [85]税二简[80]字第16号 1985-11-25 合山市税务局: 你局今年十一月十二日来函收悉。 关于县级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已经明确,县级市是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城市,市区应适用7%的税率。你市属国务院批准的建制市,应按7%税率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85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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