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为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征收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然而,公司为了便于管理,将运输车辆全部安装了ETC,无法取得通行费发票,那么ETC充值发票能否抵扣呢? 回答: 道路通行费抵扣有三种方式: 方式一:道路通行费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方式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如果接受服务后,取得按实际缴纳的道路通行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方式三:通行费客户月结单: 一般纳税人以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凭取得的速通卡(ETC)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速通卡发票上单独注明高速公路通行费; (2)速通卡发票后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客户月结单》(以下称《月结单》); (3)速通卡发票与《月结单》做到一一对应,即:速通卡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月结单》编号、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与《月结单》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金额一致。 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3%)×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2、《北京国税营改增政策大辅导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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