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文件一出,各种解读便开始陆续上演。作为一名多年从事税务工作的小航自然也得分析分析,至于退还几月份的留抵税额、如何计算、如何申请小航在这里不做探讨,小航分析下多数人目前没关注的退还留抵税额的经济账,具体如下: 假设位于某市区的纳税人A公司,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属于符合退税条件的金属制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7%、3%、2%。 A公司截至2018年7月底可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100万元(怎么算出来的就不详细说了,文件大家应该都看的懂)。A公司8月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100万元留抵税额退还,2018年9月15日企业收到该退税款,纳税人8月销售货物产生了100万元销项税额,但未发生采购,无进项税额。则A公司9月份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及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合计112万元。 此时我们会发现,A公司9月15日收到了100万元退还留抵税额,同时9月15日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2万元。如果A公司没有申请退还增值税,其2018年9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00万元销项税-100万元留抵进项税额=0,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申请退还留抵增值税的情况下,需要多缴纳12万元的退还留抵税额的附加税费。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退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需要付出的代价是退还留抵税额×流转税附加税率合计,而获取的受益是退还留抵税额×本企业投资收益率。正常情况下流转税附加税率合计介于8%-15%(每个企业情况不同,该数据也不尽相同),因此,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必须考虑退还的税额投资收益率能否超过该数值,否则退还留抵税额并不经济。 以上为小航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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