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20]3号 2020-1-2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精神,为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落脚点,落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要求,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着力提高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职责明晰、缺口分担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按照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方式,2020年起推进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在“五统一”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省级及设区市和县(市)(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浮动费率政策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2020年为费率政策过渡期,2021年1月1日起基准费率与国家规定的八档费率标准不一致的预算单位,一律调整至国家费率基准标准。符合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条件的地区在执行国家和省降费政策期间暂不调整,待阶段性降费结束后,再行调整至国家规定的八档费率标准。因费率政策过渡因素和国家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产生当期赤字的地区,由当地累计结余弥补。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设区市及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省、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食宿费等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全省制定并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协议文本,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系统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供支撑。落实“放管服”要求,按照“智能、便捷、高效”原则,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形成全省统一的数据接口和全省集中的数据库,促进全省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智能应用。已签订且执行中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暂不调整,协议期满后按照全省统一的协议文本签订。 (六)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2020年起,由各预算单位按上年度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5%上解设立省级储备金,纳入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级储备金用于弥补上年度预算单位基金当期赤字和重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支出。建立完善省与各预算单位间权责分担机制,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赤字额或事故产生基金支出额的60%。预算单位分担资金使用顺序为当期结余、累计结余。累计结余不足的,由各预算单位自行解决。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2020年起,设区市辖区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各预算单位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统一编制后,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各预算单位应强化收支预算执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明确责任 (一)市县职责。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基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推动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各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规范支出。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省级统筹“五统一”,为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奠定基础。 (二)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政策标准制定、经办流程规范、信息系统建设、业务培训指导、协议机构管理、基金审核结算等工作。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落实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标准,执行各类业务规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参保扩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协议签订、待遇支付、基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组织开展基金预决算编制。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编制本地区基金预决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保障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经费支出。 省税务部门参与省基金预算草案编制,指导各级税务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各级税务部门配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进参保扩面,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基金征收、欠费追缴等工作,参与本级基金预算草案编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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