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买卖股权,当交易价格很高时(超过了每股净资产价格),为了规避其中的税款问题(往往都是买方负担),很多人往往会采取“阴阳合同”的模式进行“筹划”。自以为“天衣无缝”的方案,到最后很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来源: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81刑初64号 案例事实: 陈某春原持有瑞安市华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24%的股权。阮某、陈某春约定由陈某春出面收购华达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然后再转让给阮某。 2010年12月10日,陈某春和华达公司其他10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535万元受让华达公司76%的股份,协议约定由陈某春缴纳税款。 2011年1月5日,阮某与陈某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阮某以2475万元受让华达公司的75%的股份。协议约定由阮某缴纳税款。 2012年5月30日,为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陈某春以华达公司注册资本200万,按照原10名股东股权比例作为转让价格,和其他10名股东签订转让协议。因股权变更登记前须先缴纳税款,为少缴税款,陈某春未提供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提供原用于工商登记的低价股权转让协议用于纳税申报。 2012年7月14日,阮某指使华达公司会计按照资产评估的净资产价值1942万元作为依据进行纳税申报,并由阮某安排对税款分期缴纳提供担保。 2012年7月19日,公司变更为陈某春一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阮某的妻子钱某某。……因股权无法转移登记到位,阮某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2017年7月14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阮某系华达公司75%股权的股东身份。 2016年11月28日,瑞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陈某春进行税务稽查,2018年1月4日,对陈某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其作为扣缴义务人少缴已扣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300695.55元,少缴印花税5277.20元,要求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税款。同年1月29日,税务机关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阮某、陈某春得知上述税务稽查决定后,迟迟未缴纳税款。阮某、陈某春偷逃个人所得税占应纳税额的55%。 法院判决: 阮某虽不是扣缴义务人,但其与陈某春以欺骗、隐瞒手段共同实施逃税行为,应以共犯依法处罚。 陈某春作为扣缴义务人,阮某在已与陈某春口头约定承担税款的情况下,两人为少缴税款,在明知实际交易价格远高于资产评估价值时,以评估价值申报纳税,逃避税款,且均在明知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阮某、陈某春结伙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数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逃税罪。 判决如下: 一、阮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陈某春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小提示:自然人之间买卖股权,涉税监管比较严格。目前实务中还有相当数量的股权变更只在工商部门做了备案,长时间未在税务部门同步备案。在税收收入无法保证正常增长的当下,一旦启动对该类事项的专项检查,这其中的涉税风险,对于利益相关人而言,是否将会是不可承受之重?! 股权转让有风险,操作需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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