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34号建议的答复 财金函[2021]54号 2021-6-29 何健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策精准支持,进一步调动银行机构积极性,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内外激励引导 近年来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推动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内外激励机制,积极完善政策措施,调动银行机构和基层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 一是强化监管、财税、货币等政策激励,给予小微企业贷款75%的风险资本权重优惠,推动出台小微企业贷款税收减免、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及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 二是修订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将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完成情况纳入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中,权重为13分,较原办法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专项加分(6分)提高了7分,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并有效控制风险水平,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三是督促落实内部激励保障。要求银行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将普惠金融指标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政策,督促银行细化尽职免责制度,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有机结合,切实减轻基层信贷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是完善监管评价体系,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评价)》,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体制机制建设、重点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和服务创新、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督促银行落实各项金融惠企政策,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增强服务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政策落实,推进督促检查,推动银行业形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二、持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出台税收政策。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如,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0万元;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允许金融企业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同时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在按规定风险分类后,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的专项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是加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按照“综合施策、精准发力”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贴息、奖补、费用补贴等手段,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多措并举支持普惠群体融资。2015年,中央财政整合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并结合形势变化不断优化政策,目前包括3个支出方向。第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对自主创业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等重点就业群体、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扶上马、送一程”,助力“双创”。第二,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政策,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分别给予3000、4000、5000万元奖励资金,鼓励试点城市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完善融资担保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第三,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鼓励网点和机构下沉,做到“有人办事”。2019-2021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为57.70亿元、70.24亿元、92.15亿元,年增长率约26%。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完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 三、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融资增信分险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是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积极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减半收费,显著降低担保费率。 二是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创新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大幅拓展再担保业务规模,对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担保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发挥再担保的“稳定器”和“放大器”作用。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完成再担保合作业务4224亿元、担保户数27.4万户,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占比97.6%,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95%,累计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突破7000亿元,已对12家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首批股权投资。 三是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政策功能。 四是健全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制。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担保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下沉担保服务。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研究健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股权投资进度,不断完善融资担保担保监管规制,引导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四、完善信息体系建设 近年来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和整合工作。在中央层面,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有关方面开展“信易贷”、“银税互动”、“银商合作”等工作,指导银行将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信息、工商年检、行政处罚等信息作为授信审批、风险预警、贷后管理等依据。在地方层面,推动地方政府整合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区域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浙江、河南、重庆、江苏、广东等多地信用整合已见成效。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继续推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典型经验做法,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凝聚合力,完善政策支持措施,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在出台上述支持政策和推动上述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注重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形成合力。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您的意见建议,继续统筹协调资源,推动形成合力。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010-68553262 财政部 2021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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