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6]207号 2006-09-19 税屋提示——依据青国税函[2010]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通知停止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质量检测机构(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检测报告,不能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二、已享受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2005年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