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 鲁政字[2003]205号 2003-05-26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煤炭企业发展,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 全省各矿业(集团)公司或矿务局所属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继续实行由矿业(集团)公司或矿务局统一核算盈亏,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关于增值税、资源税和地方各税纳税问题 全省各矿业(集团)公司或矿务局所属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的增值税、资源税和地方各税一律实行属地化管理,在煤炭矿井井口所在地就地纳税。 上述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里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顾大局.识大体,搞好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