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交通征稽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3]95号 2003-09-0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辽地税发[2008]13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效控制税源,增加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与省交通厅研究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将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交通征稽部门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提供道路运输业务、取得运营收入,并应在辽宁省境内缴纳道路运输业税收和公路养路费,经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由其车籍所属地的交通征稽部门负责代征其应纳的道路运输业税收。 二、道路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应当按照《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受托的交通征稽部门发放《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证书》;双方应签订《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中的职责与权限。其中: (一)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1、确定委托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代征征收率、代征税额、代征期限、代征环节、代征税款的解缴方法和期限、代征帐簿和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建立、使用和保管规定等; 2、对交通征稽部门的代征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3、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4、按规定支付交通征稽部门代征手续费; 5、其他应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二)交通征稽部门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1、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代征征收率、代征税额、代征期限、代征环节、代征税款的解缴方法和期限、代征帐簿和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建立、使用和保管规定等进行代征,并开具完税凭证; 2、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开展代征工作,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收报表、报告代征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3、无权对受托代征的税收减征、免征、缓征、退税及对纳税人进行处罚,不得超越权限征收税款; 4、要求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5、其他应属于交通征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三、各级交通征稽部门要认真履行代征职责,确保代征的道路运输业税收与养路费等同步征收、同等管理。对代征的税款应单独核算,按规定及时报解。 交通征稽部门检查异地车辆养路费时,对代征的税收应同时检查;对应补征的税款及滞纳金,在查补地按其车籍所属地的适用税额就地征收并入库。 四、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同级交通征稽部门的征费地点设置道路运输业税收代征窗口,配备必要的人员,专门从事税收征管工作。配备的税务工作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过硬,自觉遵守双方工作制度。各级交通征稽部门要在办公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代征手续费提取支付的方式、支付比例、使用要求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代征手续费的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六、建立代征工作联系和报告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交通征稽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定期检查、报告代征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代征工作经验,不断完善代征工作。 七、各地在贯彻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认真处理好与原代征单位的交接工作;原已委托交通征稽部门代征道路运输业税收的地区,要按《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进行规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厅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