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确认青海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青财税字[2021]2044号 2021-12-08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通知如下∶ 1.青海省红十字会 2.西宁市红十字会 3.海东市红十字会 4.海东市平安区红十字会 5.海东市乐都区红十字会 6.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7.化隆回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8.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9.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10.青海省海西州红十字会 11.格尔木市红十字会 12.海南藏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13.海北藏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14.黄南藏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15.果洛藏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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