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6]4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2-10
摘要:反映税源管理部门据退税部门传递信息核查时,企业尚未在上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计提的相应税额;原则上核查后尚未计提的必须在当月计提并在次月例征期申报纳税,对已注销或失踪户等暂时无法计提的可暂不反映。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6]43号            2006-02-1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豫国税发[2007]2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6日起全文废止。
  4.依据豫国税发[2007]19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落实国家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政策,加强征退税衔接,促进出口退税管理观念和管理模式的转变,省局先后下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52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专项清理情况的通报》(豫国税函〔2005〕476号)等文件。从近半年来的运行情况和各地复查结果看,这一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据统计,我省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出口不退税货物8亿美元,涉及出口企业692户,应计提销项税7.76亿元,企业自行计提6.88亿元,税务机关核查后补提销项税0.78亿元(见附件一、附件二)。按照4%的宏观税负估算(我省2005年宏观税负4.99%,剔出进料加工因素),涉及应纳税额2.6亿元。

  从复查报告看,各地对这一工作普遍比较重视,能够按照省局文件精神,对加强征退税衔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如新乡市国税局出台了《关于建立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情况联合抽复查制度的通知》,焦作市国税局为解决代理出口不退税货物税收管理问题,制订了代理出口和自营出口业务区分认定办法,三门峡一区局针对逾期申报的问题,对出口企业实行红黄绿分类管理试点,并将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同纳税评估、稽查选案相结合等。

  在报告中各地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如有些地方认为这一工作难度较大,增加了工作量,存在消极、懈怠情绪;部分税收管理员和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政策、业务不熟悉,培训工作不到位;出口企业退税认定有缺漏,某个区局5户有出口业务的小规模企业,只有1户办理了出口退税认定;出口不退税货物信息共享在征、退税两大软件间衔接不够,如CTAIS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区分内销和视同内销的外销收入,不便于核对出口不退税货物纳税情况等。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结合各地反映的问题,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做好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工作

  加强出口不退税货物税收管理,是落实税收政策、避免税收流失、堵塞征管漏洞的必要措施;是有效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优化出口结构、转变贸易增长方式的内在要求;是确保全年达到9个月退税进度、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查找和发现出口退税管理和政策执行中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征退衔接、促进出口退税管理观念和管理模式转变的基本实践。各级国税机关应更加深刻、全面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消极懈怠和畏难情绪,积极管理,开拓创新,加强衔接,长期坚持做好这一工作。

  二、抓紧做好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工作

  出口企业退税人员和税管员退税政策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出口退税的质量和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落实与否。因此,各市应在去年省局培训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出口退税业务培训。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对管理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员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办税人员的培训,促进退税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及时进行出口企业的退税认定工作

  一是在办理口岸电子入网初审手续环节,国税机关要搞好衔接,及时做好退税企业有关信息共享工作。由市级退税机关负责初审的,应将通过的企业名单及时下发基层退税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督促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由市级征管部门负责初审的,应及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传递给市级退税机关。二是在出口不退税信息筛选环节,及时发现认定漏管户。市级退税机关对筛选出来的尚未办理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下发主管退税部门,通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三是在出口不退税货物核查环节。对发现的未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委托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及时通知企业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等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并将企业情况反馈给退税部门。

  四、进一步探索出口不予不退(免)税货物征退税衔接的有效途径,提高管理效率

  在今年的工作中,各地可将通过CTAIS征管软件和出口退税管理软件有关数据间的衔接,实现出口不退税货物信息直接共享问题等作为专题进行研究,拓宽管理思路,进一步探索征退税衔接的有效途径,提高管理效率。

  五、进一步明确出口不予不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统计报表口径

  为切实提高上报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和分析应用价值,对《**市(县、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征税情况汇总表》、

  《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纳税情况表》中有关数据统计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所属期

  为信息筛选时间的上月。如2006年2月上旬筛选的出口不退税货物纳税情况报表,所属期应为2006年1月,上报时应放在省局FPT设定的200601文件夹中(上报时间为2006年3月1日)。

  (二)出口额

  反映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小规模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其他栏次均应包含委托出口的相应数据)不予退(免)税货物出口额,应和“应计提销项税额”数据相匹配。

  (三)累计栏

  反映当年以前各月和当月核查的出口不退税货物出口额、应计提、自行计提和核查后补提税额及出口企业等的累计数。2006年1月份报表的累计栏不再反映2005年已核查统计数据,即应等于当月栏数据;取消《**市(县、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征税情况汇总表》“注2”的规定(新表在省局FPT上规定位置下载)。

  (四)应计提销项税额

  原则上应等于“已自行计提销项税额”加“核查后计提销项税额”;对已注销或失踪户等暂时无法计提税额的,可于大月两者之和,但差额须附报书面文字逐项予以说明。对纳税主体有争议(如委托代理出口),暂不反映,以书面文字说明。

  (五)已自行计提销项税额

  反映税源管理部门据退税部门传递信息核查时,企业已在上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计提的相应税额。

  (六)核查后计提销项税额

  反映税源管理部门据退税部门传递信息核查时,企业尚未在上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计提的相应税额;原则上核查后尚未计提的必须在当月计提并在次月例征期申报纳税,对已注销或失踪户等暂时无法计提的可暂不反映。

  (七)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未明确口径仍按原文件规定填报。

  对出口不退税货物税收管理统计报表数据、情况报告等,各级国税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口径填报,据实反映,并按时上报。对报表逻辑错误、上报延误、数字不实及在其他抽、复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如委托出口未按要求注明、上报数据未包含委托出口纳税情况等),将作为年底对各地进行责任目标考核时的扣分依据。

  附件:(略)

  1.河南省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征税情况汇总表

  2.河南省出口退(免)税货物征税情况分市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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