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了税款为何还要受罚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  今年3月,浙江省平湖市某服装厂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全额缴清当月税款,于是在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时,故意少申报销售额35万余元,少缴增值税6万元。到5月时,由于该企业收进了几笔应收账款,资金紧张状况得到了缓解...

  今年3月,浙江省平湖市某服装厂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全额缴清当月税款,于是在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时,故意少申报销售额35万余元,少缴增值税6万元。到5月时,由于该企业收进了几笔应收账款,资金紧张状况得到了缓解。于是,他们偷偷把3月份少申报的那笔销售额并到5月份的申报中,并缴清了税款。8月,税务部门在税收检查中,发现了该企业以滞记销售的方式达到延期缴纳税款的目的后,对该企业作出了加收相应滞纳金,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决定。

  该服装厂业主对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很不理解,认为企业3月份少缴的那部分税款已在5月份补上了,并没偷税逃税,税务机关凭什么要处罚他?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的定义之一是:“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这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构成偷税的必备条件,如果采取了“少计收入等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而没有产生“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就不能认定为偷税。该厂虽然在3月份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了6万元税款,但在8月份的税务检查前,已把少缴的税款补上了,不构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偷税条件,自然不能以偷税论处。

  该企业虽然不能以偷税论处,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明确指出,即使纳税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不产生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也要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部门正是以此为依据,对该服装厂进行处罚的。由此可见,作为纳税人,只有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如果税务部门不是在8月份而是在4月份查到了该服装厂少报销售情况,由于该纳税人还没把少缴的税款给补上,就要以偷税论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税务部门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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