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部分修订] 中评协[2005]101号 2005-08-08
税 屋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05年7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中评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中评协会员应当按照中评协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年度业务收入,并按规定上报机构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和中评协。 第四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 第五条 中评协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按照中评协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中评协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上解会费。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团体会员每年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当然团体会员 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以上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总和为基数,按1%的标准交纳会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以上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评估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各项业务收入总和为基数,按1%的标准交纳会费。 特别团体会员除交纳上述会费外需交纳特别团体会员会费100000元。 中评协可依据行业发展情况,对特别团体会员会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联系团体会员免交会费。 第七条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执业会员1000元; (二)非执业会员100元; (三)见习会员100元; (四)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五)资深会员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当然团体会员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其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交纳当年度团体会员会费,其分支机构的团体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交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 特别团体会员会费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以前直接上交中评协。 第九条 见习会员、执业会员会费每年3月31日以前通过所在当然团体会员单位上交所在地地方协会;在分支机构中的见习会员、执业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通过分支机构上交所在地方协会。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会费直接上交其登记所在地地方协会。 第十一条 每年4月30日前地方协会应当将收缴的团体会员会费总额的50%上解中评协。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中评协秘书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的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的支出; (五)考试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 中评协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每年4月30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中评协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常务理事会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六条 中评协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地方协会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地方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会费的预、决算制度,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做好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评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税 屋附件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5年7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的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对本会理事会负责。 其中,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团结、联合、组织资产评估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积极组织开展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提交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于当年12月书面提交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下一年1月底前,书面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 第六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活动。 第七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举办全国性活动的,应当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本会秘书处提名,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期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1人。 第九条 主任委员有以下职责: (一)主持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各类会议,组织拟订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会理事会和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议,主持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本会或以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本会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指导机构。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有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意见; (二)召集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提交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三)根据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四)就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热心资产评估事业; (二)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较高的资产评估理论、实务方面的素养; (四)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或研究经历,未受过本会纪律处分,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力: (一)参加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参与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策; (三)建议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撤换; (四)经授权代表本专门、专业委员会或以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有退出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心倡导,参加行业活动,组织和帮助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开展活动; (二)积极参加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应当向本专门、专业委员会至少提交一份工作提案; (四)更换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因故不能参加本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二)在一个年度专门、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中无故累计请假2次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被本会或相关部门处分的; (四)无故不完成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交办工作任务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背本会章程或其他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立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05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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