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8]30号 2008-04-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三点规定本文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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