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9]561号 2009-10-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成品油销售单位反映,随着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分支机构会取得一些与经营相关的水电费、维修费、物料消耗等增值税抵扣凭证以及为加油站便利店购买商品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难以做到所有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都在总机构认证抵扣。鉴于以上情况,经研究,现对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支机构取得的除成品油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允许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在总机构进行抵扣。 二、分支机构应于每月4日前将本单位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汇总,填写《成品油销售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传递单》(见附件,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当场对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数据和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明细数据以及纸质抵扣凭证进行人工比对相符后,在《传递单》上签署“比对相符”的意见并签章确认,由分支机构上报给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同时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收到当月传递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审核比对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数应小于或等于通过认证系统查询的当期认证相符发票的税款合计数; 货物运输发票:申报抵扣数应小于或等于通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查询的认证相符发票的税款合计数和当期申报抵扣的纸质铁路、海运、航空、管道运输发票税款合计数之和; 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数应小于或等于申报抵扣的纸质海关缴款书税款合计数。 三、总机构收到所属分支机构《传递单》后,汇总计算本企业的全部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分别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划拨,由所属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受理总机构每月纳税申报时,应当场对总机构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审核比对,对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数据和总机构本部取得的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明细数据、纸质抵扣凭证、分支机构《传递单》进项税额数据进行人工比对,对比对异常的,应按“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审核比对方法: 总机构本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数应小于或等于通过认证系统查询的当期认证相符发票的税款合计数; 总机构本部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申报抵扣数应小于或等于通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查询的认证相符发票的税款合计数和当期申报抵扣的纸质铁路、海运、航空、管道运输发票税款合计数之和; 总机构本部取得的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数应小于或等于申报抵扣的纸质海关缴款书税款合计数; 总机构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数应小于或等于本部和各分支机构《传递单》进项税额合计数。 五、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其进项税额抵扣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防止发生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 附件:成品油销售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传递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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