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248号 2001-10-1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4.依据粤地税函[2003]14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为强化金融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审批,现将省局制定的《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做好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另,2001年度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计划,请各市于2001年10月25日前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省局审批 附件: 1.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表 2.农村信用联社冲减应税营业额汇总审批表 3.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属农村信用社冲减应税营业额明细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金融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本省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其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第三条 冲减应税营业额应收未收利息的范围 1993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经批准核销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剥离给长城、信达、东方和华融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中己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除外)。 第四条 审批的程序 (一)冲减应税营业额年度计划的审批。各金融企业的纳税人在规定的年限内,必须每年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的冲减计划,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对农村信用社的纳税人冲减计划的审批,可以有经营业务的市或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为单位汇总逐级报批,并详细列明各纳税人的具体冲减额。 (二)在省地方税务局年度计划下达后,在年度中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冲减额的金融企业的纳税人,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五条 审批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按一般程序报批冲减计划的金融企业,应报送申请报告书和《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表》。 (二)汇总报批冲减计划的市或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应报送申请报告书、《农村信用联社冲减应税营业额汇总审批表》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属农村信用社冲减应税营业额明细表》。 (三)对年度冲减计划超过总冲减额20%的金融企业要具体说明原因。 第六条 冲减应税营业额的管理 (一)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对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的管理,监督企业按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额度进行冲减,坚持先批准后冲减的原则,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一律不得冲减 (二)金融企业的纳税人要在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年度冲减计划内,按均衡冲减的原则,制定出本企业的年度具体冲减计划,并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三)对于经批准冲减而未能冲减的额度,要作为下一年度的未冲减额重新报批。 (四)各金融企业纳税人在申报纳税的同时,要书面报送当期冲减的应税营业额和冲减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五)金融企业在2001年1月1日以后收回的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额,要并入当期应税营业额申报纳税。 第七条 违规处罚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额的检查,对金融企业多报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额或未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擅自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表.txt 附件2:农村信用联社冲减应税营业额汇总审批表.t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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