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0]281号 2000-05-12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销货方采用普通计算机软件开具的金额在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以下的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如无其他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国税机关经审核无误应给于抵扣。 二、为减少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各地国税机关应先发售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使用普通计算机软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使用,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库存用完以后,再向其发售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已经不使用普通计算机软件开具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区,国税机关库存的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整箱未开箱部份,请于6月30日前退回省局;开箱未售出部份应造册登记,集中封存,待省局核实后予以销毁。已经不使用普通计算机软件开具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结存的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剪角作废并由主管国税机关收缴后集中销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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