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3]5号 2003-01-17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2002年开始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根据中央、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财政体制有关规定,体制调整后地方级财政收入划分及收支基数的核定均发生了变化,原省局闽地税政二[2001]51号文所明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概念已不存在。因此,为适应财政体制变化需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从核准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起,将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权限调整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地税局核准。其余由设区市(省局直征分局)、县(市、区)地税局核准,具体核准权限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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