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47号 2004-08-17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公司)的实际需要,省局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启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发票(票样附后)由平保公司在收?取自助卡保险费时使用。 二、定额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种类码10元版的为32308;50元版的为32309;100元版的为32310,联次为一张三联式,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记帐联,第三联:发票联。 三、定额发票的印制、领发及管理等有关事项按省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94号)执行。 附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定额专用发票票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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