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收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8]94号 1998-05-13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执法,经研究,现将税收征管中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业户注销登记证后再登记问题个体工商业户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税务机关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将其有关纳税资料整理归档,封面标明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登记注销时间等。然后,将其税务登记号及有关纳税资料从计算机内注销。纳税人若再办理税务登记,则必须按照申请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失踪户,不得按注销程序办理注销。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转入待处理户,打印“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需调出该户时,计算机自动提示。在计算申报率、征收率、入库率时可将此类户剔除。 二、农村税务分局专用发票管理问题农村税务分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库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专用发票库房,确无条件建立专用发票库房的,应配备防盗保险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管专用发票。分局作为县以上国税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窗口,向县国税机关领取适量专用发票,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同时,分局内部应建立专用发票领、用、存总账和明细账。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税收征管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凡未达到起征点的,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对月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征收税款,也不得将不同月份的营业额合并,作为一个月的营业额计算征收税款。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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