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1998]60号 1998-12-09 税屋提示——
1.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津国税所[2004]11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4年10月12日起废止。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认定,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转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它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数额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对纳税人帐面亏损额进行核实、调整后的数额。计算公式是: 纳税人年度亏损数额=纳税人帐面亏损额+主管国家税务局查定调增所得额-主管国家税务局调减所得额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主管国家税务局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台帐 主管国家税务局要建立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表格附后),从纳税人发生亏损年度起,按台帐内容填写,做为纳税人基础征管资料管理。台帐内容包括:亏损年度、纳税人申报亏损额、主管国家税务局确认亏损额、亏损弥补期限、亏损弥补情况、弥补完毕时间。税前弥补亏损台帐是纳税人以年度实现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依据。 六、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权限 纳税人年度弥补亏损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弥补亏损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七、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表格附后)。 主管国家税务局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逐级报批、审核无误后,经批准方可弥补。 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需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必须同时附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申请税前弥补亏损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是:纳税人基本情况;亏损年度、数额及原因;已按规定享受税前弥补亏损的年度、数额;本年度实现利润和申请弥补数额;主管国家税务局调整的内容和金额。 八、审批时间 主管国家税务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对纳税人亏损额和所得额集中审核、调整。并在此期间对税前弥补亏损按权限审批。 九、对纳税人虚报亏损的处理 纳税人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对申报亏损的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纳税人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主管国家税务局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度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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