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办发[2018]4号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2-01
摘要: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深入推行“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审机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专业人才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承担职称评审工作,构建管理有序、服务高效、覆盖广泛的社会化职称评审服务体系。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2018]4号        2018-02-01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符合北京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

  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职称系列、专业、层级的布局调整任务,建立健全符合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通过5年努力,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符合本市发展需要的职称制度体系

  (三)优化调整职称专业

  在国家对职称系列的总体布局下,优化调整本市职称专业目录,开设人工智能、创意设计、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科学传播等职称专业,满足高精尖产业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需求。结合疏解非首都功能,调减部分职称专业,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随产业合理流动。

  (四)全面设置正高级职称

  按照国家职称制度改革部署,在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中专教师、工艺美术、实验技术等职称系列(专业)设置正高级,实现各职称系列(专业)正高级全覆盖,拓展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五)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动态调整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农业、体育等领域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适度提高基层一线事业单位的高级岗位比例,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急需紧缺岗位集聚。

  三、畅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通道

  (六)拓展职称评价人才范围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均纳入本市职称评价范围。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七)创新职称晋升机制

  拓展中关村领军人才正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的申报范围。本市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以及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均可按规定申报工程技术系列或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

  建立业绩突出人才职称破格申报渠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建立特殊人才职称评价认定方式。对具有特殊技艺技能,在特殊领域、特殊岗位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组织行业专家通过现场答辩、考核测评等方式进行职称层级认定。

  畅通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职称评审通道。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开展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对远郊区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及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建立对口支援和援外医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对参加援藏、援疆、援青等对口支援和援外医疗的专业技术人才,简化职称评审程序,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八)建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在国家已明确的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基础上,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结合本市实际,适度扩大对应范围,建立本市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四、完善符合人才特点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

  (九)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评价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十)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业绩和贡献

  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其中,对基础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原始创新能力、成果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人才,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和集成能力、解决技术应用问题的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科技管理服务人才,重点评价其技术支持能力、服务对象满意度、行业评价认可度等;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资政育人、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等。

  (十一)建立体现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评价标准

  教育教学人才评价以教书育人为重要内容,对师德素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从事高等教育的,按照以教学为主、以科研为主和以社会服务为主进行分类评价:以教学为主的,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人才培养实绩等;以科研为主的,重点评价其学术能力、成果创新质量和贡献、学科建设效果等;以社会服务为主的,重点评价其在成果转化推广、决策服务、科学普及等方面的贡献。从事职业教育的,重点评价其专业理论知识水平、技能操作实践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等。从事基础教育的,重点评价其对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理解,对课程标准、学业质量标准的执行,教育教学的方法和效果,一线实践经历等。

  卫生技术人才评价以临床实践为重要内容,对医德医风、科研教学、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按照以临床为主和以科研为主进行分类评价:以临床为主的,重点评价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其中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重点评价其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等;以科研为主的,重点评价其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能力等。在公共卫生机构工作的,重点评价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能力等。

  文化艺术人才评价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要内容。从事文化艺术创作和研究的,重点评价其文化艺术理论创新、作品质量、文明推广和传承效果等;从事文化艺术传播表演的,重点评价其作品演绎质量、演绎方法传承和创新、市场认可度等。

  农业技术人才评价以服务“三农”为重要内容,重点评价其在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集约、高效、绿色、安全发展等方面的业绩和贡献,对促进都市型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等。

  其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单位性质、不同专业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

  (十二)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

  将专业技术人才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系列、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除论文、专著、译著外,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人才的代表作还可包括专利、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业绩报告、工作总结等;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代表作还可包括理论文章、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教育教学、卫生技术人才的代表作还可包括精品课程、教学课例、疑难病案等;文化艺术人才的代表作还可包括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戏剧作品、工艺作品等。

  五、扩大用人主体的人才评价使用自主权

  (十三)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市属高校全面下放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逐步在条件成熟的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智库、创新型领军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由用人主体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

  (十四)鼓励用人主体合理运用职称评价结果

  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用人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价,并将通过职称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对于通过社会化评审或统一考试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综合考虑岗位实际、人才适用和考核等情况合理聘用。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六、建立公正高效的职称评价服务体系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各职称评审考试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十六)完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机制

  建立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各职称评审考试服务机构发挥主体作用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评价工作流程,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在政策咨询、申报推荐、资格审核、考试考务、答辩评审、结果查询、证书验证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十七)持续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

  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深入推行“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审机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专业人才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承担职称评审工作,构建管理有序、服务高效、覆盖广泛的社会化职称评审服务体系。

  (十八)加强职称评价全流程监督

  健全职称评价监管制度体系,制定完善职称评审与考试管理办法、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评审与考试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专家库,规范职称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及评审行为,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公示制度、评审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取得的评审结果予以纠正,对违规操作的评审服务机构撤销职称评审权。定期评估自主评审工作,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单位,将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建立人力社保、公安、教育、财政、工信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对考评舞弊、扰乱职称考评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十九)推进京津冀职称工作协同发展

  推动建立京津冀职称工作协调共享机制,探索在条件成熟的领域统一评审标准、程序和方法,推进京津冀职称评审专家资源和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信息共享。深入落实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协议,逐步扩大跨区域职称互认领域和范围,推动三地人才自由流动。支持雄安新区建设,为入驻雄安新区的本市企业随迁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职称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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