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99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我区困难企业税收滞纳金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一章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免税、退税、补税,依据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免、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当前,税收法律暂没有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制定有关滞纳金减免、调整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是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修订后公布施行。其第三十二条规定将滞纳金加收率定为万分之五,即相当于年利率的18%左右,它在注重滞纳金的经济补偿性的同时又兼顾了滞纳金的惩戒性。目前,有关滞纳金加收率减免、调整等相关政策的修订,国家层面暂未出台。提案中的有关建议,宁夏区税务局将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梳理意见,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建议报告,以推动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 下一步,宁夏区税务局将紧紧围绕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全面对接质量强区“四大工程”,立足税收职能和税务部门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纳税人涉税报送资料,2018年底前再精简四分之一以上。编制省及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准确界定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还权明责于纳税人,切实把该放的放到位;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编制并加快落实“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清单,全面推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所有税收业务一厅通办,依托12366、微信、手机APP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无接触式智能咨询,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又有感的纳税服务;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积极扩大实名办税覆盖面,深入落实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加强税收风险应对,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联合多部门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加快推动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把该管的管到位;进一步净化税收环境,不断完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税警合作,重拳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辖区的偷骗税专业团伙和屡查屡犯的跨区域企业,及时曝光典型案件,保持常态、形成威慑,切实查处违法者、威慑不法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感谢政协委员们多年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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