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5]193号 1995-03-25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35号),结合各区、县税务局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以下称税源报表)有关填列口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从1995年一季度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数据填列在税源报表表头为“经济性质――其它企业”的“其它”栏内。 二、从1995年一季度起对少数实行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相关数据在有关税源报表“其它”栏右侧单独反映(只填写第2行“盈利企业户数”、第4行“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第11行“应缴所得税”、第14行“实际上缴所得税”项目),并在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季报说明中要有详细说明。 三、由于机构分设初期上年同期资料不便查找,因此1994年度汇算清缴报表和1995年一季年报表中的“比上年同期增减额”栏暂不填写,从1995年第三季度开始此栏如实反映填列。 四、从1994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各区、县在报送税源报表时,请将“私营企业”一表同时抄送各区、县统计局一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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