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农[2003]565号 2003-10-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市农业税征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效率,创造诚信纳税、依法行政的社会环境,总结我市昌平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经验,市局决定自今年农业税秋征工作始,在土地承包到户、农户缴纳税款的地区,推行农业税“三定”征收,分户开具完税证的征管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的具体内容 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农业税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按照核定的税额主动缴纳税款,农业税征收人员、代征人员现场收税,分户开具完税证。 (一)定时:征收机关根据本地区农作物的种植、收获时间确定征收时间,农业税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二)定点:征收机关、代征机关以村民委员会为固定纳税地点或在征期设立临时征收点,农业税纳税人集中到确定的纳税点缴纳农业税款。 (三)定额:征收机关、代征机关按照核定的税额征收税款,分户开具完税证。 在实施“三定”征收工作前,征收机关、代征机关应将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金额等内容,通过农业税公示告知纳税人。对一时无法告知的纳税人,可采取上门征收等方法。 二、推行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是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税征管工作的需要,贯彻依法治税的宗旨,提高征管效率,服务于农业税纳税人的具体体现,是改变过去农业税代征人员分散、上门催征,不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群众被动纳税状况的有力措施。推行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的关键是征收机关、代征机关的人员要思想认识到位,对纳税人要政策宣传到位,纳税动员和服务到位,农税征管程序规范到位。各局要抓住今年全市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契机,在做好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工作以及政策宣传的基础上,要结合农业税公示,努力做好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的推行工作,开创我市农税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行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是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实行农税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局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在推行过程中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征收机关要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代征机关具体实施,确保农业税“三定”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要认真作好“三定”征收前的宣传工作。强化宣传,更新观念,争取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是“三定”征收工作取得成功的前提。各单位要利用区县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使广大纳税人由被动纳税向主动纳税转变。 (四)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各局要将本通知传达贯彻到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要加强对各代征机关推行农业税“三定”征收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并研究解决,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推行“三定”征收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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