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市税三字[1987]976号 1987-01-0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生产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但对设在外部营业、出租的房产,应依照规定征税。 二、[条款废止]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亦比照对房产税征免规定的精神办理: 1.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使用各种车辆,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专门用于营业和对外从事运营业务的,应依照规定征税。 2.对劳改、劳教工厂和农场等单位的车辆,凡用于管教或生活的,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专门用于营业和对外从事运营业务的,应依照规定征税。 三、本通知从1987年1月起执行。 北京市税务局 198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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