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税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业务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甬国税进[1999]150号 1999-05-07 各县(市)、区国税局: 最近,我局相继发出了《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进[1999]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稿)的通知》(甬国税进[1999]58号),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对电子化管理中相应的退税单证管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按照执行。 1、对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审核有关单证,并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即可出具上述证明,不再报市局审批。 2、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要按月将留存的一份《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未办退税证明》、《出口转内销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报市局备案。 3、上述表式由市局设计样张,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4、上年创汇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继续执行甬国税进[1998]267号《关于简化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手续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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