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转制企业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5]105号 甬财政事[1995]233号 1995-4-29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单位询问原在乡镇的乡镇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应如何计征教育费附加。经研究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镇(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市委办[1993]43号精神,乡镇企业转制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教育费附加仍接销售收入计征。个别乡镇企业,需改变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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