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1995]105号 甬财政事[1995]233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转制企业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29
摘要:市委办[1993]43号精神,乡镇企业转制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教育费附加仍接销售收入计征。个别乡镇企业,需改变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转制企业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5]105号 甬财政事[1995]233号              1995-4-29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单位询问原在乡镇的乡镇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应如何计征教育费附加。经研究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镇(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市委办[1993]43号精神,乡镇企业转制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教育费附加仍接销售收入计征。个别乡镇企业,需改变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