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2]13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27
摘要:我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属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实行本系统汇总(合并)纳税的,应由二级成员企业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抄送各市国家税务局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2]133号              2002-04-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关于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确定

  我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属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实行本系统汇总(合并)纳税的,应由二级成员企业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抄送各市国家税务局执行。

  二、关于调整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问题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其生产经营形势或其他客观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按规定预交比例就地交纳税款将造成全系统超缴且超缴数额较大,确需调整就地预缴比例的,由二级成员企业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调整就地预缴比例的申请,说明情况和理由,提出调整意见,并附送相关资料。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据实研究处理。省局的批准文件主送各市国家税务局作为执行依据,抄送申报单位留存备查。

  三、关于银行保险成员企业的确认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外的我省其他银行保险企业,其所属成员企业的确认,仍按省局辽国税发[2001]43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执行,即“以市级分行(支行)、分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四、关于加强我省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信息反馈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当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监控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纳税款与实际负担间的差别变化和运行趋势,二级成员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情况明细表”。表式如下:

  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情况明细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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