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力增值税(机外)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262号 1995-07-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力增值税(机外)专用发票的函》(粤税(发)函[1994]13号)规定,我市已启用专供电力部门电子计算机填开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发票由广东省税务局统一印制。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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