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办税员持证办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451号 1998-10-5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务的能力,规范对企业办税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企业办税人员推行办税员证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办税人员持证上岗,持证办理自核自缴、购买发票、办理出口退税等有关税务事项。为此,对办税员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税员证是企业办税员到税务机关办理自核自缴、购买发票、办理出口退税等有关税务事项必须出示的办税证件,它是证明办税员已通过税务培训考核,具备办理这些重大税务事项能力的标志和证件。 二、市局由征管处负责统一对办税员证进行管理,统一制定办税员证管理方法,统一组织办税员证资格考试、证件发放、管理、年审等事宜。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分局和有关咨询公司协助办理。 三、办税员持证办税制度将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市局将制定《深圳市办税员证管理办法》,对办税员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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