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124号 1996-08-08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261号)下发后,各地纷纷来电来函要求明确对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个人如何征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对个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从1984年实行营业税以来,我区均按营业税饮食服务业税目征税。新税制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饮食业仍属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261号文规定:“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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